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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政府下发的《南京市社会事业活动接受赞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我市严禁接受赞助单位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加入各种协会或参加各种活动,摊派会费、强拉赞助。接受赞助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指定账户,设专账管理。
《办法》明确要求,接受赞助单位在举办社会事业活动时需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需要接受赞助的计划,包括活动组织形式,政府资金预算,拟接受社会赞助金额等内容,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审批部门备案。
我市首次对赞助单位资质提出严格要求,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财务制度和企业形象;具有依法纳税和按时交纳社保的良好记录,无违法记录。《办法》明确提出,接受赞助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指定账户,设专账管理。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同时,赞助经费应按合同专项使用,不得将赞助经费收支与单位经费收支混管,不得将结余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分配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