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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献血条例》通过审议
献血者患大病可申请救助金
不久前召开的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南京市献血条例》高票通过,并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批准通过。《条例》创设了对献血者的关爱条款,明确了献血者和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将我市全国首创并执行多年的“献血者大病救助金”制度,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加以固化;首次规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设置及建设标准、规范,同时明确规定采血点布局规划的原则。
献血者、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享有若干优待
《南京市献血办法》于2000年12月14日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1月5日市政府令发布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对我市的无偿献血事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办法》出台10多年,一些条款明显滞后,此次将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市民自愿到街头献血点献血的人次占全市献血总人次的比例由原来的80%下降到50%,而需血量却在逐年上升。据介绍,南京市临床用血量与2012年之前相比增速明显上涨,年递增幅度均接近10%。根据统计,如果基本维持临床救治需要,南京每天至少需要500人献血。
为缓解供需矛盾,《条例》进一步加强了对献血者的人文关怀和激励机制。《条例》规定,在本市献血的献血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捐献者,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优待: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参加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免费体检;除临床急救用血外,优先安排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患大病并有特殊困难的献血者,可以申请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无偿献血者大病救助金来源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可以接受社会各界的指定捐赠;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者进行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市积分入户加分政策。
此外,《条例》还要求单位给予支持,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补贴或者补休。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以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采血点布局将以固定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
采血点布局对保障采血至关重要,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体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发达国家已普遍实行固定采血点为主,国内一些省市也在跟进。我市目前仍以流动采血车为主,冬冷夏热,携带设备受限,不能适应采血事业的实际需要和发展趋势。
为此,《条例》规定了我市采血点布局的原则。本市按照固定采血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确定采血点布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固定采血点建设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固定采血点的设置和维护工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流动采血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设置规范,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按照规定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并与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联网。
将建立连通各方的献血工作信息化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献血立法的调整范畴包括采血、供血、用血三个环节,调整对象涉及单位和个人,以及行政机关、疾控单位和各医疗机构。目前我市献血工作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表现为部门信息不能互通、应急处置不够快速、用血费用报销还不方便。加快献血工作信息化,是推动献血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并且本次创设完善几个制度和机制,离开献血工作信息化也难以落实。为此,《条例》规定,由市卫计部门建立献血工作信息平台,与公安、疾控等单位和各医疗机构联网,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目前,由于献血和用血之间信息不连通,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在就诊医院核销,只能回到血站核销,“献血容易用血难”成为突出问题。此次出台的《条例》规定,献血者及其亲属的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通过献血工作信息平台直接核销。医疗机构因条件不具备不能核销的,由血站核销。这一机制将有效解决用血者在医院和血站来回奔波的麻烦,给献血者用血提供便利。
在审议时,有委员提出,公众存在“无偿献血、有偿用血”的误解,影响献血的积极性,应当在总则中予以完善。为此,新增第四条,专条规定,医疗临床用血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