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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要求

分类:文化创意 日期:2018-09-04 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386

  近日,市教育局印发《关于明确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从适用范围、基本条件、举办者、机构名称、章程制度、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办学经费、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机构审批流程、教学点设置等十三个方面对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要求进行明确,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规范发展。

  通知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

  通知明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通知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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