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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分类:财经 日期:2023-02-24 来源:本站 作者:沙舟 点击:6614

   

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局对《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进行重新修订,形成《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苏金监规〔20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的需要。我省于201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后于2015年进行修订。近年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持续开展,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最新政策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再次修订《管理办法》,是落实部际联席会议最新政策要求的需要。

二是满足监管实际的需要。为切实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充分体现严控数量规模、严格规范经营、严防风险隐患等交易场所监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对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对原有《管理办法》进行再次修订。

三是防范化解风险的需要。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交易场所业务红线和监管规则,要求交易场所建立完善内部风险处置机制,规范日常运营、防范化解风险;同时,根据202171日施行的《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增加了涉及交易场所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处置等相关内容。因此,再次修订《管理办法》,有助于更大限度防范化解交易场所相关风险。

二、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

4.《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三、修订过程

(一)立项与起草。我局于2022年正式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认真梳理国务院及国家清整联办相关文件,总结我省交易场所原有监管文件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研究并借鉴北京、上海、湖南、广东等其他省市出台的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形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与意见采纳。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与此同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政府部门、高校、律所相关领域专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并组织多轮修改,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与签发实施。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我局于20221230日印发《管理办法》。

四、主要制度与需要说明的问题

《管理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合规经营监督管理附则,与2015年版本在结构上保持一致。

(一)总则

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省、设区市、县(市、区)各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适用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适用对象即交易场所涵义、属性进行解释,该解释基本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作出。

2.监管机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出规定,并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二)设立、变更与终止

规定了交易场所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的相关要求。

3.设立条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4.变更和终止。《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重要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的办理流程。第十条规定了交易场所终止经营情形下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三)合规经营

规定了交易场所的业务红线和内控制度等要求。

5.业务红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强调了交易场所六不得,主要依据为国发〔201138号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十二条补充规定了交易场所日常经营中不得从事的违规业务活动。

6.规范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交易场所内控制度要求,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管理、投诉处理、信息披露等,明确全省统一登记结算制度,鼓励交易场所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7. 风险处置。第二十条对交易场所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作了规定。

(四)监督管理

8. 信息报送。第二十一条对交易场所日常信息报送作了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交易场所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逐级报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9.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交易场所的监督检查措施,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规定了风险处置措施和违反经营规则后的监管措施。

10.非法金融活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对涉及交易场所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处置要求。

(五)附则

11.补充说明。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文件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有效期限等予以明确,并强调了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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